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于一九六九年成立,是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
务部批准)并在国务院备案的中国唯一的海损理算机构。
海损理算处在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后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任
建新同志的大力支持和参与下,组建了包括由高隼来、王恩韶、许履刚等同志及中国远洋运输公
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部分同志在内的中国第一代海损理算师队伍,开
始接受和办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案件,并于1975年起草并颁布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
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
海损理算处有一批来自海商法,保险,法律和对外贸易专业毕业从事远洋运输、保险理赔
多年的专业人员,他们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英国海上保险法,而且大部分人员都在香港
从事了多年的海上保险理赔业务,在处理海损理算和海上保险理赔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海损理算处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中国海运集团公司(原海运管理局)、对外贸易运
输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国内外航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贸易公司等有关机构多年来有着十分良
好的业务关系。同时与国际上的海损理算师协会及相关机构、航运公司和保险公司也建立了良好的
合作关系。
海损理算处为中外客户提供如下服务:
1. 为船东和其他有关方提供处理海损事故的意见;
2. 协助船东向货方等关系方收取共同海损担保;
3. 协助船东准备和收集理算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费用帐单;
4. 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根据≤北京理算规则≥或≤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编
制共同海损理算书,并协助船东向货方等有关方收取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5. 与我处在国外的通讯代理就合同中规定不同的理算地而发生的争议,合作处理海损事
故,并就案件联合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同时协助船东向货方等有关方收取共同海损
分摊金额;
6. 根据保险单中的有关条款编制单独海损理算书,供船东与其保险人结算,解决赔偿
事宜;
7. 协助有关方审核非由海损理算处编制的海损理算书;
8. 协助有关方准备索赔清单、有关文件和帐单;
9. 协助有关部门和有关方审核其他方的索赔文件和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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